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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公务罪-潘XX
来源:王丽娜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7-14
浏览量:1404

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9)0105刑初344

公诉机关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X,女,1971126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无职业,捕前住沈阳市XX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213日被刑事拘留(212日被抓获),同年320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。

被告人XX,男,19621121日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,汉族,中专文化,无职业,捕前住天津市红桥区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213日被刑事拘留(212日被抓获),同年320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沈阳市XX看守所。

辩护人王丽娜,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沈阳市XX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〔2019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务罪,于20194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沈阳市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王丽娜均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201921222时许,被告人XXX在沈阳市XX黄河南大街48号音乐虫KTV内,因结账问题与店员发生口角并厮打,店员报警后,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黄河派出所民警王某1、李某以及巡防队员孙某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,出警过程中,被告人XXX拒不配合民警工作,并对民警抓挠、踢踹,造成民警王某1、李某、孙某受伤。经鉴定,民警王某1右眼部损伤符合轻微伤;民警李某鼻面部软组织挫伤(伴擦伤)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X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,且有证人王某1、李某、韩某、孙某、王某2等人的证言;视频截图;沈阳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;辽宁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;门诊病历;人口基本信息;人员电子档案;电话查询记录;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庭审中,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认罪、悔罪,并系初犯,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X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。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已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,取得受伤民警的谅解,均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X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9212日起至2019611日止)。

被告人XX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9212日起至2019611日止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审 判 长  金 X

审 判 员  宁 X

人民陪审员  巴信X

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

书 记 员  张凤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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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王丽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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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2101*********0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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