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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纠纷——孙某某与孟某某
来源:王丽娜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7-08
浏览量:1023

辽宁省沈阳市XX人民法院

2019)辽0114民初9414

原告:XX,男,19XXXX日出生,汉族,现住沈阳市XX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丽娜,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XX,男,19XXXX日出生,汉族,现住沈阳市XX

原告XX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424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、XX,被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2000元及利息(利息自20192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);2.诉讼费由被告负担。

事实和理由: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,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,自201712月起,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,共计132000元。201923日,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,约定2019210日前还款40000元,剩余92000元于201931日前归还,逾期按照银行最高利息计算。但是被告未能按期还款,故提起诉讼。

被告辩称:欠款属实,欠款金额也属实。同意按月等额分期给付,直到201912月底前还清。

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

20183月起,被告多次从原告借款,截止到201923日,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132000元。为此,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,载明:本人XXXX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,2019210日前还款肆万元,剩余玖万贰仟元于201931日前归还,逾期按照银行最高利息计算。但此后,被告未能如期还款,致使原告提起诉讼。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务关系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数额确定。被告作为债务人,对所欠借款事实并无异议,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利息部分,由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,构成违约,依照双方之间约定,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。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,符合双方约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

综上所述,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、第二百一十条、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,偿还原告XX借款132000元及相应利息(利息从20192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)。

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70元,由被告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审判员  郭法官

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

书记员  谢明鸣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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